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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建部发文:房东不得单方面涨房租!租赁市场终于国际接轨了!

发表于2017-06-07
5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住房租赁和销售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意见稿强调对住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特别注重对承租人的保护。”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说。


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住房租赁:

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周江说,住房具体标准、住房租金发布制度的建立、长期租房的政策支持、限制“二房东”现象、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具体责任都落实到了各级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各地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住房销售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加大对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住房、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一房多售、捆绑销售等12项禁止性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规定了可依法处以暂停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服务: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信息发布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信息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信息发布者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1、响应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2016年6月3日,《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2016年6月3日起实施。

2、有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


租房市场近年来规模日益壮大,尤其是像北上广深这种外来人口数量庞大,房价高企的城市,绝大部分的人都只能无奈选择租房。


据统计,目前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然而,一直以来,承租人总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该政策的核心是稳定租赁关系,提高租户在交易环节的话语权,有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


3、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目前我国房屋租赁的期限一般在一年或无固定期限,此次意见稿提出鼓励3年以上租赁合同,不管是对于承租者,还是出租者,都是一种保护,对长租公寓也是一种利好。


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和机构投资经营住房租赁,包括自如、魔方等,市场份额约占1%。


而房企方面,万科、万达、龙湖等房企也纷纷进入长租公寓,这是继物流地产、商业地产、产业地产之后,众多房企新的“标的”。

4、终于向国际接轨了!


米宅在国外考察时,就发现中国的租赁市场极其不规范,承租方极其被动。


德国房价长期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房东和约束和对租客的保护,房东不得随意涨房租,租客不交房租半年内房东也不得赶走租客。


这些规定一方面也会对房东不公,但更多的是实现了双方的平等,实现了对双方的约束,房东在找租客时也会更加小心,没有稳定收入房东就不租,免得找麻烦。这样会更好的实现社会自我约束和良性循环。让每人个都很珍惜自己的信用,并能好好工作。


发表于2017-09-27
中国人专漏洞最厉害了,出个阴阳合同就可以了,爱租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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