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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变成烦心事 专家支6招远离购房纠纷

发表于2009-06-29

   2006年1月底,市民孙女士于市内某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24万元。当年8月开发商就交了房子,但是却迟迟不办理产权证,也不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晃就过去了3年,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得拿着房产认购书和她支付了24万购房款的收据,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来开发商之所以不能签订合同,是因为开发商在孙女士购买前,曾经与别人订过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对方又退了房,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由于那份合同已经在房管局备案,目前无法撤出,所以房子再卖给孙女士后,既不能签订新的合同,也不能办理产权证。

发表于2009-06-29

        由于大多数购房人没有经验,如果不小心出了乱子,欢喜购房变成烦心事就得不偿失了。

      为此,专家在此为市民提供六大购房秘笈。

发表于2009-06-29
招数一、审查“五证”是否齐全

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它是购房者必须审查的最重要的文件,是买卖安全的重要保证。
发表于2009-06-29
招数二、购房前需“验明正身”

除了具备上述“五证”之外,法律规定,被查封、抵押和已销售而未经原买受人同意的商品房是不能销售的,否则,买受人则面临巨大的风险,直至“房财两空”。所以,李律师建议在购房前应当到国土房管部门查清所购商品房是否已被查封、抵押或者已被销售,以确保交易安全。目前,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统一排号打印,存在土地抵押及房屋抵押的楼盘,无法取得统一买卖合同号,这基本上解决了购房人的后顾之忧。
发表于2009-06-29
招数三、“定金”规则需书面约定

在决定购房后,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确实需要签订认购协议,购房人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看清合同条款,对那些不明白的项目要问清楚,不要轻易交纳“定金”;一旦决定交钱认购,不妨在《认购协议》中书面约定:如购房者决定放弃认购的房屋或者双方无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开发商应当将定金退还。
发表于2009-06-29

招数四、合同条款要细推敲



现在的购房合同是由国土房管局印制的标准合同,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用铅字印制好了,另一部分留空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律师建议购房者认真仔细地阅读、审查合同的每一条款。

 

       购房人须注意不要轻信售楼人员口头宣传,更不要仅仅因为开发商精美的广告宣传而决定购买,因为上述内容只要没有写进合同条款(开发商往往在补充协议里否定广告宣传的效力),一旦无法实现,购房人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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